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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简介(陆征一 金颖颖 吴作东)
作者:人大代表 | 2006-12-5 16:14:00
吴作东:全国人大代表。现任温州市电信局党委书记、局长
1986 年硕士毕业于中科院系统所, 1994 年在日本静冈大学获博士学位, 1996 年中科院数学所博士后出站,同年在四川大学数学系由讲师破格晋升为教授。现为温州大学数学学院教授,中国科学院成都计算机应用研究所博士生指导教师。 金颖颖:温州工商银行营业部储蓄专柜主任,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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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志大学浅 | 2007-9-13 14:51:00
2007.9.12 作者:顾客(游客) | 2007-8-11 14:42:00
催款,去营业厅打听说系统没调整过来,这个月又这样且 在(中午一点多)你全家午睡之时催款,叫你睡不好觉, 交了已经好几天了,催了三次,人受不了,被搞得神经 兮兮!请吴局长管管. 作者:小鱼(游客) | 2007-7-31 4:32:00
这2万5千块我们没有收,还是不同意他们这样做,我们要求搬迁,赔偿,或者不要把高压电线造过来,他们都不肯,我们去了很多地方,乡村街道,区政府,区信访局,市政府,市信访局,可是他们对这件事情刚刚都没有什么反映,到后来终于市有关人员来人了,说我们和这高压电线有关的居民反映的问题是对的,高压线下不能有建筑物和人住,然后没过几天,我们区长来给我们开会了,说“要么拆迁,要么高压线不造那里”,多好的回答啊! 可是好景不长,区长的话是说了,可是那是针对高压线经过人家多的地方的老百姓所说的,而我们家和我们几家邻居的高压线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还是要照老样子继续造在我家房屋顶上放。这样一来,我们当然不服了,为什么人多的地方就可以不造或者搬迁,而我们人少的地方就要造呢,难道人多是人,人少就算了吗???简直是欺负人咯!所以我们还是去找了很多相关部门,要求他们处理此事,不过都没有用,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我们反正也没什么信心去找他们了,所以我们下定决心,去北京,找中央政府去说说这件事情,可是一次去了好象没什么动静,还是又去了一次,也是没什么动态,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可怕的事情发生了。我们当地政府,动用了几百个人力的情况下在没有和我们村名取得协商的条件下,居然强行施工,我们要求他们拿出国家相关的所有施工证书他们都拿不出来,还威胁,恐吓,甚至殴打我们老百姓等等一系烈的犯罪行为,弄得我们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天天不灵,还叫人活不活拉。想了很多,去起诉他们,现在政府老百姓可以起诉的“倒”他们吗?我想几率很渺茫吧,我们又没什么太大的学历和文凭,也不懂这方面的知识,也请不起知名的律师和高昂的费用,好苦恼噢。。。。。。 如果你可以帮我们的话,请您快点来看看吧,可怜可怜我们这些无奈的老百姓,这件事情难道就是这样让此结束吗???忘了和你说了,我是在上海的一个普通村名,如果你可以帮助我们的话,请赶快吧。我的联系电话是13052069333 作者:徐登虎(游客) | 2007-5-3 22:55:00
原告:徐登虎,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生,苍南县宜山高级中学职工。地址:温州市苍南县宜山高级中学。邮编:325803 电话:13656501222。 被告:苍南县中心血库,法定代表人魏中桢主任。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万元; 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三、判决被告在浙江卫视、浙江人民广播电台、杭州今日早报、上海东方早报、温州电视台、温州人民广播电台、温州日报等媒体公开道歉。 四、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曾分别于2003年11月6日在宜山镇政府大院和2004年6月23日在苍南县中心血库两次进行了无偿献血。 2005年7月中旬,原告所在单位组织了一次体检。原告被查出“肝功能异常”。随后前往温州市第二医院进一步检查,被确诊为“病毒性肝炎丙性乙型”(俗称丙肝)。随即原告就到温州118医院住院治疗。当原告将自己的情况向苍南县中心血站反映,并要求检查血液的去向时,得知自己两次献的血都已经因为不合格而被废弃处理。 由于原告担心前两次所献的血可能已经感染病毒,在温州118医院住院时,原告联系了苍南县卫生局办公室,向该局讲述了自己的病情,强调自己曾经两次向县中心血库献过血,请卫生局务必调查清楚原告献的血有没有被他人使用,有没有造成其他人受感染,并留下了原告的电话,请卫生局调查后回复。但是一直没有回音。 2005年9月,原告出院。第二天,原告来到苍南县卫生局,直接找了苍南县卫生局的相关领导,再次反映了自己的情况,请卫生局调查一下。结果被告知,原告前两次所献的血被查出感染丙肝病毒,血库已作废弃处理。因联系不上原告,就没有及时告知其本人。 原告认为:上述答复不能让人接受。因为病情即险情,原告留有电话、手机,同时血库也记下了原告的工作单位,即使联系不到本人,联系学校也只是举手之劳。然而,县中心血库称,“早在原告第一次献血后,就查出原告的血液中携带丙肝病毒”。但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血站非但没有履行告知其本人的义务,耽误了原告的治疗,而且还允许原告第二次献血。并让原告填了登记表,没有及时到电脑查询,更没有、也不可能告知以前的血液信息。 县卫生局于2005年9月向血库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县卫生监督所在省卫生监督所委托下,对事件展开调查。今2006年3月出具的调查报告认定县中心血库“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25条规定”。2006年7月,原告曾以行政诉讼起诉被告,后被贵院驳回。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耽误了原告及时发现病情,还影响了及时治疗,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并恳请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登虎 2007年4月15日 作者:学法律难就业(游客) | 2007-3-21 19:09:00
作者:budd50(游客) | 2007-3-9 13:35:00
作者:w(游客) | 2007-3-9 13:33:00
作者:ysgzxdh(游客) | 2007-3-9 11:35:00
0301-14: 9秒 这个我们不认可,丙肝跟乙肝一样的,丙肝跟乙肝现在没有特殊的药物,只有靠平时保养,没有特殊治疗。 宣传带: 事情既然发生了,徐登虎希望苍南县中心血库能够给他一个说法,为此他多方奔走,但是时至今日,徐先生表示苍南县卫生部门依旧没有给其一个满意的答复,这令其非常的愤慨。 0301-15: 5秒 没有把人民的生命放在第一线,你作为这个部门是怎么管的,他就没有管好。 然而在陈中伟主任看来,在事件发生之后,他们是抱着积极的态度和徐登虎进行协商的。在2005年10月15日,他们曾经带着2000元慰问金专程来到徐登虎的工作单位,向其表示了关心和慰问,并且同时表示了道歉。而徐登虎当时也已经接受了他们的道歉。与此同时,他们也对相应的责任人,也就是当时承担对无偿献血的血液检测不合格人员的告知任务的刘正启进行了处理 0301-16: 6秒 后来记过处分了,他也很受委屈,我做的都做了,你并没有接到我的通知,并不是我没有做这个通知。 陈中伟主任告诉记者基于徐登虎同志个人及家庭实际困难,中心血库当年曾经考虑向其提供适当经济补助,但因其漫天要价而无果。对于徐登虎提出的要求中心血库赔偿20万元,实在于法无据, 中心血库也根本不可能满足其要求。 对于陈主任的这番说法,徐登虎表示之所以提出如此价码也是综合考虑过多方因素的,并不是所谓的漫天要价。 0301-17: 18秒 就看不好的,就是说终生携带,跟艾滋病一样的。这个是治不好的,只能说控制,这个属于是不治之症啊?我这辈子就是说要保持心态,调整生活方式,然后一直看下去,看到死的。到最后的结果就是肝硬化、肝癌,医生告诉我的。 那么如今的徐登虎又到底有什么样的要求呢?面对记者徐先生公开了他的想法。 0301-18: 18秒 因为我觉得你这个事情必须要公诸于世,让那些不做为的单位与个人引起一个教训,该怎么样就怎么样,引以为戒。你说你现在叫我赔多少钱,反正我这辈子都要在那看病,在痛苦中度过,还要受到歧视或者怎么样,是不是啊? 但是对于徐先生提出的希望苍南县卫生局、苍南县中心血库能够做出公开道歉的要求,陈中伟主任表示出了一种不满。 0301-19: 9秒 你公开道歉有什么意义啊!你这样要损害我们苍南县的无偿献血事业吧?公开道歉对我们双方肯定也不好,他不是希望公开道歉,他是另有目的的。 由于对苍南县卫生局以及苍南县中心血库给出的答复不满意,徐登虎开始了他漫长的维权之路,对于自己献血的遭遇徐登虎感慨颇多。 0301-20: 9秒 因为我们去献血啊,什么叫流血又流泪啊?我无偿献血的目的为了什么?所以说你不能把别人的爱心拿去当作一种侮辱。 2006年8月,“徐登虎诉血库案索赔100万”案在温州苍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对于徐登虎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要求,苍南县人民法院以该案不属行政案件受理案范围为由,当庭口头裁定,驳回起诉。 同年徐登虎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苍南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徐登虎的起诉正确,并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热线电话] 报道就播出到这里,徐登虎的遭遇值得我们每一位听众的同情,无偿献血本是国家提倡利国利民也利己的举措。可是当相关措施保障不到位时,我们的献血者却被逼到了流血又流泪的境地。献血者的权益究竟谁来保护?我们的政府部门是不是应该有所作为?听众朋友现在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我们的热线电话是:0571-88825602,88825603,手机用户可以通过短信的方式参与我们的节目,联通用户可以编辑短信发送到77778105,移动用户可以编辑短信发送到07778105,小灵通用户可以发送到33338105。 作者:ysgzxdh(游客) | 2007-3-9 11:33:00
0301-4: 10秒 在我出院到了那个卫生局里,卫生局那个副局长把管血库的那个人叫过来,他告诉我了,他说你的血不行了,是他亲口告诉我的。 对于这样的答复,徐登虎显得非常愤怒,他认为,病情即险情,他留有电话、手机,同时血库也记下了他的工作单位。按理来说,血库在发现他的血液不合格时应当及时的通知于他。 0301-5: 11秒 那时我对这个献血法还没看到,当时我想你这怎么行呢?按照规矩的话你必须要履行告知的,必须要告知的你没告知,当时我就觉得没话可讲。 对于徐登虎的质疑,苍南县中心血库的陈中伟主任表示在徐登虎第一次献血后,只留下了家里的联系电话,他们也打过电话,只是没人接听。 0301-6: 19秒 当时就是电话打过去他没接吗?没人在,他留个固定电话,他又没留手机,第二次就发现他体检表上他就写了一个地址,电话什么都没留,固定电话不一定有人在的吗?我们如果打一两次没人接的话,我们也许就没有打了。 但是对于陈主任的这番看法,徐登虎并不赞同,徐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是将详细的联系方式都交给血站的。 0301-7: 19秒 乱讲,这个是不可能的,你们可以查我的记录,这个他是狡辩的。这个我里面有身份证号码、单位地址、单位名称,还有手机号码、家庭电话号码。(留手机号码了吗?)当然留了。(你确信?)这个我跟你说,他们现在就在这里推诿了,他到现在还推诿。 徐登虎告诉记者即使退一步讲,苍南县中心血库当时真的电话没有联系到他的话,那完全也可以联系他的学校,通过学校来联系他本人。 针对徐先生的这种说法,陈中伟主任表示他们当初之所以没有采取这种做法,也是为了保证徐先生的隐私权,而这也是完全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的。 0301-8: 8秒 第一个我们要为献血人的隐私保密,如果把这个事情通知单位也不好的。你自己觉得也不好受。我们要通知他本人。 对于陈主任的这种说法,徐登虎并不能接受。徐登虎表示虽然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血库有对献血者健康状况保密的义务。但是这并不能成为苍南县中心血库不尽告知义务的理由。如果说不能通过其工作单位告知检验结果,那完全也可以通过单位询问他的电话号码,或者直接通知其到血站有事,并不需要通过单位转告。然而对于这些切实可行的方法,苍南县中心血库的工作人员在当年却都没有采用。 宣传带: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献血者健康检查不符合献血条件或者在献血后经血站检测血液不合格的,血站应当向本人说明情况,并给予健康忠告后进一步检查及就医。而苍南县中心血库确实没有履行好告知义务。同时对于自己两次的无偿献血经历,徐登虎还有这样一个疑问。 0301-9: 11秒 那你第一次打个比方,我们情有可原。第二次呢?你明知我的血不行,不能采的,你又把我的血采过去。因为所有的人都不知道我的血不行,就你血库知道啊。 由于徐登虎两次献血间隔时间有半年之久,如果说苍南县中心血库第一次献血后没有告知确有无法克服的困难,那么在其第二次献血时的畅行无阻的情形简直就让人匪疑所思了。因为按照陈主任的说法在第一次献血时他们就是有记录的,那么在徐登虎第二次献血时,根据第一次献血的记录,理所当然中心血库应当做出阻止其献血的举动并且告知他第一次献血后检测出的不合格结果。那么徐登虎第二次去苍南县中心血库无偿献血时为什么没有受到阻止呢? 对于徐登虎心中的这个疑问,陈中伟主任表示这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造成的后果。 0301-10: 18秒 这个我们以前的操作程序还不是很规范,那是03、04年的事情了,当时还不是很完善。我们现在过来献血都有查以前的记录了,以前没有的。以前过来,如果人手不够,比较忙的话。如果你过来献血,我们就筛选的时候,合格了就可以献血了。 在采访中,徐登虎告诉记者,在苍南县像他这种情况的还有很多,也就是说献血两次、两次血液检查都不合格的人,不止徐登虎一位,换句话就是说,类似于徐登虎这样的有病但没有被告知的,不止一位。 0301-11: 8秒 (您的意思是说像您这种情况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但是没有告知的还有其他人?)很多啊,那几年就从来没有告知。 对于徐登虎的这个看法,在我们记者的追问下,陈中伟主任并没有否认,但他同时也表态这样的事情只是少例。 0301-12: 32秒 (在03、04年他献血的时候不是出现这个情况了吗?在同一个时段,是不是其他人也有这个情况呢?应该通知道没有通知?)这个很少。(很少也就是有了?)这个现在还不知道有没有。(现在还不知道,那不是有登记的吗?有登记的话那应该知道,如果他存在毛病的话,又献了两次血?)这个没有,没有通知到别的人有毛病肯定还会少数的。 对于这样一部分可以说和徐登虎有同样遭遇的人,苍南县中心血库当初为什么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呢?在和记者的交流中,徐中伟主任强调血库应做的工作都做了,只是由于献血者所留信息残缺或是打电话没人接等客观原因,他们才没有通知到那些当事人。 0301-13: 17秒 等于说也有可能的,他电话号码留在那,电话打过去没人接。(也就是你们的工作都做了,就是电话没打通?)对,以前电话也不是很多,以前手机也不多,都固定电话。打一两个,我今天打了,明天打了又没人接,也许本身也就通知不到了。 作者:ysgzxdh(游客) | 2007-3-9 11:31:00
节目主题:无偿献血之痛 【开始曲·阳光独立调查】 阳光行动,为和谐中国而动,欢迎进入独立调查。大家好,你现在收听的是浙江电台新闻台正在为你播出的阳光行动节目,我是主持人伟雯。 大家都知道,生命离不开血液,输血是抢救危重病人的一种特殊医疗措施。在目前人造血液尚不能完全代替人体血液之时,临床用血只能靠健康人体捐献。而无偿献血正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血液是宝贵的,但更可贵的是关爱他人的博爱之心。 温州苍南的徐登虎就是这样一位有着博爱之心的市民。他两次在苍南县中心血库无偿献血,均被查出血液中携带肝炎病毒,然而苍南县中心血库在将近两年的时间内都未履行告知义务。徐先生认为血库的这一做法延误了其治病的时机,事后徐先生与当地卫生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但都未有其满意的答复。从此,徐登虎开始了他漫长的维权之路。无偿献血,究竟冷了谁的心?在今天的阳光行动中,我们将为您详尽披露,尽请收听。 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在听完了今天的报道之后,也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我们的热线电话是:0571-88825602,88825603,手机用户可以通过短信的方式参与我们的节目,联通用户可以编辑短信发送到77778105,移动用户可以编辑短信发送到07778105,小灵通用户可以发送到33338105。 (提要带:无偿献血遭遇尴尬,爱心献血者沦落到流血又流泪的境地。苍南县中心血库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彻底改变了市民徐登虎的生活。漫漫维权路,何日到尽头?无偿献血,究竟冷了谁的心?今天午间12:20,晚间18:30,阳光行动《独立调查》详尽披露,敬请关注。) 徐登虎是温州苍南宜山高级中学的一名职工,2005年7月,他参加了单位组织的一次体检。在这次体检中徐登虎被查出肝功能异常。 0301-1: 17秒 2005年7月份我学校里组织一个身体健康检查,然后我就说查出来肝功能异常。然后到温州118就住院了。检查结果就是说乙肝、丙肝都是阳性,然后到浙江附属第一医院也进行了诊断,确认。 得知自己患有病毒性肝炎丙性乙型,也就是常说的丙肝,在医生的提醒下,他想到自己曾于2003年11月6日和2004年6月23日在苍南县中心血库进行了两次无偿献血。 0301-2: 18秒 第一次献血是2003年,我们学校里组织的,宜山镇里组织的。在宜山镇府大院里的。我就是说去无偿献血。第二次是2004年6月20日,就是我自己生日,然后我去苍南县血库中心献的血。 在医院住院期间,徐登虎联系了苍南县卫生局办公室。他向该局讲述了自己的病情,强调自己曾经两次到县中心血库献过血,请卫生局务必调查清楚,他献的血有没有被他人使用,有没有造成其他人的感染,还留下了自己的电话,请卫生局调查后给他一个回复。 0301-3: 21秒 我在温州住院期间,因为医生告诉我是丙型肝炎,我还跟他讲我已经献过血了。他说那不行的,你的血怎么样?当时我觉得这个事情比较严重,马上在住院期间就联系苍南县卫生局了,叫它办公室一定要给我个回话。但后来一直到我出院,我自己到了苍南,他们没什么话。 作者:由定康(游客) | 2007-3-6 10:28:00
作者:司考之罪(游客) | 2007-3-5 12:25:00
作者:wenmq(游客) | 2007-3-2 10:20:00
作者:jasmine(游客) | 2007-3-1 12:18:00
你们好!最近我在广州白云机场换登机牌时遇到的事情让我感到很不愉快,其最终结果是我的往返机票作 废无法使用。现将该事件陈述如下: 公司派我年后到南美哥伦比亚安装机台,我于2007-02-20日抵达广州白云机场,欲乘次日早上0:50am的 南方航空公司af105航班到巴黎转机前往哥伦比亚首都波哥达,在机场换登机卡时(当时是晚上10:50, 登机前的2小时左右,我是第一个去换登机卡的),递交了护照,哥伦比亚发过来的邀请函以及往返哥伦 比亚45天的机票,并告知南航工作人员(身穿深兰色工作服)前往哥伦比亚无需国内申请签证,改由哥伦 比亚当地的落地签证。南航换登机卡工作人员随即打电话咨询相关人员,以护照没有盖章为由让我到f柜 台对面的台胞通道问一位女的工作人员(同样是南航的工作人员,身着深兰色工作服),该工作人员先看 了我的护照,护照上没有签证也没盖章,然后又看了邀请函,就对我说没有出关证明,不能放行。其间该 女工作人员态度很不好,很冷漠,基本上属于理都不怎么理,还强调,其他国家她不管,在中国必须有出 关证明才能走。当时离登机还有1,2个小时,在我询问4次无果后,只能于次日返回福建。结果造成去程 机票没有用过,返程机票由于无法转签也作废,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我在2007年1月5号打电话问过哥伦比亚驻华使馆(使馆电话是:010-65320740),使馆方面工作人员给的 答复是,自2007年1月1日起中国公民赴哥伦比亚短期访问无需申请签证,改由哥伦比亚当地签证,即落地 签证。所需资料是护照,哥伦比亚发过来的邀请函以及往返哥伦比亚的机票。我在2007年2月27号再次询 问使馆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仍旧相同。而且从使馆方面得知,年后已经有很多中国人到了哥伦比亚,但 是他们也不知道是由中国哪个机场走的。另外我于2007年2月27号从北京首都机场的边防检查站的工作人 员(电话:010-64563610)得知,从首都机场现场了解到的情况是,只要中国公民具备护照,哥伦比亚发 过来的邀请函及往返哥伦比亚机票,就可以顺利通关了。 南方航空在广州白云机场工作人员在此事上的态度明显有失偏颇,冷漠不是对待乘客应有的态度。南航工 作人员遇到问题没有及时帮乘客解决,以一个很勉强的理由拒绝我登机,又没有尽到口头告知义务如何能 在短时间内尽量让我们提供应有的资料(相比一名普通的乘客而言,南航工作人员对政策法规的了解要清 楚多了,然而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南航工作人员却不能对乘客进行正确引导,而一再推脱不是他们责任, 是边防的规定),从而延误了我的登机时间,使我有票没机乘,同时我的返程机票也作废了。 我们哥伦比亚客人还在2007年2月21日下午由他所在城市到波哥达去接机。我们对客人的承诺遭到了质疑 ,客人对我们一再拖延感到非常生气。我司机台于2007年2月10日左右已到达哥伦比亚口岸,由于机器属 于比较精细产品,而且我们的机台部件有的有好几吨重,技术人员不在场指挥调度,客人担心从货柜卸机 台的时候发生意外造成损失,所以坚决要求我尽早到他们车间。南方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没有解释好拒绝乘 客登机理由,也没有引导乘客,对此事作出妥善处理,不但延误了我们的时间,也对我们造成了很大的影 响。落地签就这么难吗?为何其他国际机场的中国公民前往哥伦比亚能顺利通关,而我在广州白云机场却 受阻?我想以后出国的话,如果有南航的航班的话,我要好好考虑一下了。 这件事让我们非常被动。在打了广州白云机场投诉电话(020-36066315),机场海关投诉电话(020- 81103388),机场边防投诉电话(020-36066950)后,我才认清了被投诉的主体----广州南方航空公司。 南航投诉中心在受理了我的投诉之后,也打电话过来协商。首先,他们也打电话到哥伦比亚驻华使馆了解 了落地签证情况,确实了只要护照,往返哥伦比亚机票以及哥伦比亚发过来的邀请函就可以了。他们也打 电话到北京首都机场去问,但是与我问到的情况不同,南航工作人员说,首都机场的边防人员说,基本上 有往返机票,护照,邀请函就能通关,但是也要依人而定。我打电话的时候,该工作人员没有给出摸棱两 可的回答,否则我一定会问清楚还需要那些资料,还要怎么样的规定,如何依人而定。如果我再买机票, 从北京走的话,就得很小心了,心里肯定得七上八下了。但是该工作人员说,有那三个件就行了。(我想 ,要不怎么有中国人已经到了哥伦比亚了呢)我这才放下心来,现在我不得不重新购买前往哥伦比亚波哥 达的往返机票,这次改由北京首都机场出发。由福建晋江往北京的机票差不多是晋江去广州的2倍。其次 ,南航协调的工作人员辩称,我没有其他国家的有效签证。但是我又不需要再前往其他国家,怎么需要其 他国家的签证呢。 我要求南方航空公司赔偿我们往返哥伦比亚的机票rmb16600, 晋江到广州机票rmb610, 以及技术人员在 广州留宿一晚费用及由广州返回厦门的机票费大约rmb1300。总计赔偿我rmb18500。 据哥伦比亚驻华大使吉列尔莫·贝莱斯12日透露,自2007年1月1日起,持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赴哥伦比亚 短期访问或入境哥伦比亚旅游将不再需要申请签证。 进入哥伦比亚境内之前,中国公民只需要向哥伦比 亚安全管理局提供有效护照、回程机票以及在哥伦比亚从事活动的证明而无须申请签证。 中国游客在哥伦比亚境内可以逗留三个月,一年内最多逗留六个月而无须申请签证;参加期限为六个 月以内的体育、采访、培训、文化和学术活动不必申请签证;在哥伦比亚提供培训或者修理设备的技术访 问人员可以在哥伦比亚逗留一个月,并且延续15天而无须申请签证。 据贝莱斯介绍,这项政策是由哥伦比亚总统乌里韦、副总统桑托斯和哥伦比亚外交部共同研究后决定 的,实施后必将增加中哥双方的了解,促进双方文化、体育、旅游和商业方面的交流。 哥方也已经向中方申请同等待遇,即希望中国对哥伦比亚公民赴华免签。 2006年,共有850名中国内地公民向哥伦比亚申请签证,其中大部分为商人,同比增长60%。 邮件:bonitajotaaese@gmail.com 作者:学法律难就业(游客) | 2007-2-19 22:51:00
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比例到百分之20左右,按照原始分数,由人大监督,从上往下录取,入门考试放宽,增加后续的司法考试专业类考试,比如,医药,卫生,保险,证券,房地产,机械,外贸等细规格科目,让学法律的人可以在通过入门考试后,在工作中不断的考试,提高专业知识,拓展专业领域,让法律走进各行各业,缓解法律毕业生就业难的毛病 现在中西部通过放宽政策,对法院检察院放宽政策,其还是不能缓解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很多人通过司法考试就下海做了律师,中西部,落后地区放宽后,通过司法考试人员还是会到发达地区去执业,还是不能缓解法律工作者资源的不平衡, 只有从根本上去改革,才能让司法考试成为公平,公正的考试,希望代表能仔细看下我的意见,是不是这个道理,治标还是要治本,要突出合理和谐,让市场去调节,宏观调控的手段已经不能遏制现在混乱的局面了 作者:学法律难就业(游客) | 2007-2-19 22:38:00
2006年12月,包括吴慧在内的各地考生联合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司法部公开2006年司法考试考生成绩数据库(含考生准考证号及对应各卷成绩),保障2006年司法考试的考生享有的信息自由的权利。但让考生们没有想到的是,同年12月23日,他们收到北京二中院的便条回复"经审查后认为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现将你的起诉材料退回。"随后,考生们又提起了第二次诉讼,但同样也在今年元月以同样的理由被退回了起诉材料。 据了解,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有关人士曾针对此事回应:"部分考生最后的成绩与自己预想的有差异属于正常现象,司法考试从来没有设定过考试通过率。"但对考生公开2006年司法考试考生成绩数据库的要求,却一直未见动作。 虽然两次诉求都被退回,吴慧等考生还在一直忙着搜集整理材料,准备再次起诉。"我们现在最害怕的是,如果春节前后还立不了案,三个月的诉讼时效就要过了,到那时,事情可能就不了了之了!"本报记者要 露滋 资料链接: 司法考试是由国家统一组织的法律资格考试,出任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和执业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一般在每年9月中旬进行。考试分四张卷子进行,前三卷考基础知识,全部是选择题,采用机器阅卷,第四卷考查综合运用能力,全部是主观题,人工阅卷。每卷150分,总分600分,考试成绩当年有效。2006年,全国共有28万余名考生报名参加了国家司法考试。 作者:学法律难就业(游客) | 2007-2-19 22:37:00
质疑第四卷人为加分 湖南省一些因第四卷低分而落榜的考生,通过对本省司法厅公布的考生成绩数据库分析得出结论:湖南省参考人数9275人,过关人数1102人。第四卷100分以上的,99.5%%以上集中在总分360-369分区间内,总分360分以下的8173名考生,竟然没有一人第四卷达到100分以上,总分在370分以上的,仅仅一人第四卷在100分以上,为104分,湖南省第一名的总成绩为373分,第四卷也只有77分。 "很大一部分前三卷在260分左右的考生,依靠第四卷不可思议的高分顺利过关。同样,还有很多前三卷基础知识考得好的考生,因为第四卷分低而落榜。"徐州考生王业说,湖南省的这个数据是官方的公开的统计数据,据此分析得出的结论足够真实可信。 这种奇怪的现象越来越引起考生的关注,他们纷纷猜疑,认为是在有意控制考试分数。一些考生还推测出了控制分数的原因和可能方法。 司法考试辅导专家、北京万国学校校长邹建章在其博客上发表文章指出"一般来讲,前三卷高,第四卷不一定高。因为可能有一些考生确实缺乏文字表达能力的训练。但前三卷成绩较低,而第四卷成绩很高,并且普遍高于前三卷成绩更好的考生,可能就有问题了。" 作者:学法律难就业(游客) | 2007-2-19 22:36:00
来源:华商报 2007年02月11日07:45 http://news.sohu.com/20070211/n248170243.shtml http://news.huash.com/2007-02/11/content_6100790.htm 怀疑2006年司法考试中存在人为控制分数的情况,要求公开成绩数据库 西安女孩状告司法部 西安女孩吴慧(化名)现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2006年9月中旬,她在西安参加了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 同年11月,司法部公布考试成绩,吴慧司考总分为359分,1分之差使她没能通过这次司考。本来,早已习惯过考试"独木桥"的她对这样的结果也不是不能承受。可后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让她对2006年司法考试产生质疑。 成绩"高低前后"打颠倒 吴慧首先是从与自己同寝的舍友那里感觉到不对劲,"2006年,我们这个寝室的13个女孩参加了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后,大家无一例外,前三卷分数越高的,第四卷的分数就越低。"据吴慧说,她前三卷的成绩分别为92、89、97,总成绩278分,是13个人里最高的,而第四卷的成绩得了一个81分的低分,这个分数完全出乎她的意料。与此同时,她的一位室友前三卷的成绩总分为248分,在13人里排在最后,而第四卷却考出了一个124分的高分,这个成绩让她的室友也颇感意外。 作者:学法律难就业(游客) | 2007-2-19 22:34:00
大家注意到这句话了吗?"使司法考试通过率与补充基层检察队伍的需要相适应"。 为什么是两院跟司法部协商后一致同意制定的通过率必须符合"使司法考试通过率与补充基层检察队伍的需要相适应"的要求?(结合全文看,可能记者漏写还有基层法官队伍)? 难道以后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就是根据法检系统有多少人参加考试就"制定"能让这些人通过的分数线吗? 如果法检系统参加考试的人分数都要比其他的应试人员低,怎么办?是为这些人单独制定一个分数线还是要继续暗箱操作人为的这些人加分吗? 必须通过司考才能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队伍怎么办?就不用补充了吗? 没有任何政治背景的普通公民和绝大多数非法检系统的应试人员难道是这个国家的"法外"公民吗? 那些没有后门和权势进入法检系统工作的法律专业的广大青年学生难道今生今世就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了吗? 既然面向社会开放的"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要根据"与补充基层检察(法官)队伍的需要相适应",说穿了实质上就是要把作弊加分过关公开化、合法化。 也就是意味着还要让两院系统参加考试的人在2007年的考试中象2006年一样继续靠作弊加分过关。 如果是这样,干脆就直接让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两院司法考试"算了. 原来组织国家司法考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也不用昧着良心再干这种伤天害理的罪恶勾当了! 原来的司考如果说很虚伪,但至少还在形式上还戴着一张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符合报名条件的公民尚且可以通过司法考试行使宪法参与国家政治的权利、平等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假面具,而按照目前的所谓"改革"实际上就是向法检系统现有的参加考试的人员全面开放特殊政治身份的绿灯,从而排除了普通平民百姓和未能混进"体制"编制内的法学专业平民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可能性,现在法律学的学生不管是毕业还是未毕业的,如果还想使自己所学的法律专业能够学以致用,除非先必须挤入"体制"内。 现在看来即将进行的国家司法考试改革是在打着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可以参与政治权利的幌子下,这个被司法部标榜的所谓的"最权威、最规范、最严密、最廉洁"的天下第一考已经沦落为法检系统内部的职称考试,演变成一场考试游戏了,演变成既得利益集团内部的一项政治福利了。 传说中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不正常的"说法"由此看来得到了证实,还真不是大家凭空议论的空穴来风,实际上司法部伙同两院已经在06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后暗中进行了上述"试验性的"尝试。 奉劝一切无权无势无政治背景的普通老百姓家出身的考生们就此可以果断地放弃这个名义上面向社会、面向每个公民的所谓"国家司法考试"了,不要再浪费青春,浪费精力,浪费时间,浪费父母亲的血汗钱了! 认命吧,该干啥还干啥去,记得印度的一部电影《流浪者》中曾有过的一句名言:"贼的儿子永远是贼,法官的儿子永远是法官"。 作者:学法律难就业(游客) | 2007-2-19 22:33:00
http://www.morningpost.com.cn/article.asp?articleid=83963 中新网2月5日电据北京晨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透露,已经向司法部提出调整司法考试制度的建议,并在考试条件放宽地区、报名学历条件、推动人才流动等方面达成共识,有关办法正在研究制定中。 4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网站开通,网站上详细列出国家各部委办理代表建议的"答卷"。 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使司法考试通过率与补充基层检察队伍的需要相适应,也是代表关注较多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向司法部提出《关于改进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建议》,并积极与司法部进行研究、磋商,在考试条件放宽地区、报名学历条件、推动人才流动等方面达成共识,有关办法正在研究制定中。 记者:朱烁 作者:卡巴斯基(游客) | 2007-2-19 22:30:00
三千多壮士的呼吁书 出自上面这个网址 作者:卡巴斯基(游客) | 2007-2-19 22:26:00
华 夏(中国艺术研究院美研所研究员) 刘朝兰(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一级编剧) 陈志昂(中央电视台离休干部) 祝东力(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默明哲(当代中国研究所编审) 陈谈强(原《光明日报》副总编辑) 周隆宾(原《光明日报》副总编辑) 孙永仁(原《农民日报》社长) 肖衍庆(《北京日报》高级编辑) 甄明玉(原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副院长) 郎冠英(原北京市党史研究室主任) 方 亭(北京市党史研究室离休干部) 艾 山(北京市老干部局离休干部) 武清华(北京市崇文区卫生局离休干部) 牛 彤(北京市西城区处级离休干部) 李树泉(北京教育学院退休干部) 刘 军(北京电视台工会主席) 徐 潮(中华服饰研究会北京分会离休干部) 栾保俊(原《解放日报》社副总编) 戴希逵(中科院上海微系统研究所离休干部) 蔡仲德(原同济大学党委副书记) 高为学(原上海市委党校哲学教研室主任) 何干强(南京财经大学教授) 奚兆永(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李 东(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 王小刚(江苏科技大学教师) 程极明(江苏省社科院研究员) 李炳炎(江苏省委党校教授 陈湘舸(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教授) 孙金根(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教授) 杨冀辰(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教授) 章鑫强(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教授) 徐四光(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会长) 姚承家(浙江工业大学干部) 贾樟宝(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技师) 孙存祯(南开大学分子生物所研究员) 张永福(南开大学马列学院副教授) 余自强(南开大学物理学院教授) 鲁明学(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刘晓铎(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傅世修(南开大学马列学院教授) 赵兴汉(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和宗娴(南开大学校医院副主任医师) 苏礼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何唯钦(广西区建材局原副经理) 胡文绍(广西区国土厅原副厅级) 贾 峥(广西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原处长) 刘谓龙(广西区政府重复工程办院副主任) 梅家荣(广西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 曲 琦(中共山东省委党史办公室副主任) 马郊青(原河南省汝阳县党史办主任) 孙焕臻(贵州铜仁师专教授) 作者:卡巴斯基(游客) | 2007-2-19 22:25:00
吴介民(原中国社科院秘书长) 杨 克(原中国社科院纪检书记) 汪文风(原中国社科院纪检组长) 喻权域(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张海涛(中国社科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赵璧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左大培(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杨友吾(原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 黄如桐(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王 空(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高 恒(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韩树英(原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 肖一平(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周文琪(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高 平(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王儒化(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罗子桂(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肖 云(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李振中(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汤有伦(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马 迅(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章 云(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吴振坤(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范玉传(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闫树森(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教授) 康金镛(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龚士其(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抗日老战士) 魏晨旭(原中共中央党校文史部主任) 郭青云(原中共中央党校轮训部副主任) 姜宝箴(原中共中央党校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魏维钧(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副教授) 万福义(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崔龙水(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金贞淑(中共中央党校副研究馆员) 吴 健(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李公天(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教授) 周 逸(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 吴雄丞(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谭乃彰(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艾绍杨(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吴裕张(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王德夫(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陆玉祥(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惠香香(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彭学诗(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秦国珍(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李世英(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吴自璧(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刘振信(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冯 力(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郭泽逢(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张虎林(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杨圣清(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周天军(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王富长(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王丹一(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袁 方(中共中央党校副教授) 尤东山(原中共中央党校进修部副主任) 王 中(中共中央党校离休干部) 程 青(中共中央党校离休干部) 杨德修(原中共中央党校机关党委组织部长) 史维国(原中共中央党校副秘书长) 褚良如(中央党史研究室研究员) 刘汝宁(原中央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副主任) 林 阳(原北京市委党校副书记) 王子恺(原北京市委党校副校长) 吴秉元(铁道部党校教授) 胡代光(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巩献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光武(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傅骊元(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余 斌(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张绪潭(原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 林 泰(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刘书林(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李定凯(清华大学教授) 旷新年(清华大学中文系教授) 王传利(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王峰明(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朱安东(清华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姜法善(原北京化工大学党委书记) 张 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杜陵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余 飘(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教授) 刘益悟(国防大学教授) 徐 飞(中国传媒大学教授) 丁 冰(首都经贸大学教授) 顾凌英(首都经贸大学副研究员) 王学敏(对外经贸大学教授) 韩德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研究员) 张宏良(中央民族大学教授) 杜 芳(北京海淀工读学校高级教师) 程荣之(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原党委书记) 魏兴业(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原二院纪委书记) 吕 波(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原二院副院长) 马 辛(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原二院副院长) 刘从单(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原院长) 高风仪(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原二院副院长) 戴特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原航天四院书记) 刘润之(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二院原副书记) 王恒谦(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原院党委副书记) 王兆麒(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原副院长) 刘 芙(航天科工集团原二院政治部主任) 万一常(航天二院十三所高工) 严应珍(航天二院十三所工程师) 吴 恺(原中国航天工业供销总局书记) 张建忠(原航天工业总公司办公厅调研员) 张锡祁(原航天工业总公司监察局专员) 王道力(原航天部办公厅主任、党组成员) 王德英(原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副主任) 焦永兴(原航天工业总公司监察局副局长) 作者:卡巴斯基(游客) | 2007-2-19 22:24:00
马 宾(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顾问) 詹 武(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顾问) 李成瑞(原国家统计局局长) 李兆吉(原第四机械工业部副部长) 茅 林(原冶金部副部长) 秦仲达(原化工部部长) 马 真(原第八机械工业部副部长) 陶 涛(原化工部副部长) 王 珉(原化工部副部长) 臧乃光(原中国银行总行副总经理) 洪 戈(原有色金属总公司董事长) 季 龙(国资委离休干部) 赵华荃(原国家统计局离休干部) 平 定(杭州通信设备厂党委书记) 李尔重(原河北省委书记、省长) 陶鲁笳(原山西省委第一书记) 王 谦(原山西省委书记) 黄志刚(原天津市委书记) 党向民(原云南省委常委) 魏 巍(原北京军区政治部顾问) 王定烈(原空军副司令员) 卢之超(原全国政协副秘书长) 杨守正(原中国驻苏联大使) 武 光(原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 晨(原北京市政协副主席) 陈 浩(原外交部办公厅副主任) 白介夫(原北京市副市长) 张 彭(原北京市副市长) 肖 英(原北京市顾问委员会委员) 王振中(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柳运光(原中共大连市委副书记) 姚保钱(天津警备区离休干部、原24军军长) 徐诚之(原铁道兵政治部主任) 张 英(原铁道兵党委委员) 陈 晓(原海军航空兵政治部副主任) 田同春(原河北省军区副司令员) 张弓驽(原济南警备区顾问) 尚 可(原解放军体育学院副政委) 杨兹玉(原教育部副部长) 魏 明(原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副主席) 姚 明(《老年天地》名誉主编、名誉社长) 柳 村(中组部离休干部) 张德碧(中组部离休干部) 徐非光(中宣部离休干部) 凌照远(中直机关离休干部) 王鹤仁(国家安全部离休干部) 江 汉(国家广电总局离休干部) 曹 晔(原文化部机关党办主任) 任凤叙(国家语委离休干部) 黄世英(全国妇联离休干部) 韩西雅(原全国总工会书记处候补书记) 张存恩(原中国机械冶金工会主席) 王子云(全国总工会干部) 张 华(全国总工会干部) 唐玉良(全国总工会干部) 方 明(原全国教育工会主席) 蒋永清(原全国总工会经审会副主任) 王育敏(原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处长) 黄 达(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副局长) 李淑杰(国家天文台研究室原支部书记) 洗夏莲(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处级离休干部) 王若林(科技部离休干部) 蒋端方(公安部副局级离休干部) 李进方(轻工业部离休干部) 康华清(国防科委处级干部) 漆宗姝(中直机关处级离休干部) 吴庆曾(原地矿部退休科研干部) 瞿独伊(新华通讯社离休干部) 王洪标(中科院电工所离休干部) 王淑珍(国家安全部处级退休干部) 素 云(原中科院高能所处级干部) 张一耿(国家统计局司长) 陈尚久(原国家统计局司长) 吴凡吾(原国务院外国专家局局长) 黄 海(原国家统计局司长、高级统计师) 李 青(原国家测绘总局副局长) 刘日新(国家发改委研究员) 杨德向(国家发改委研究员) 鲍 枫(国家发改委局级离休干部) 黄鸿宁(原化工部副总工程师) 许均开(原中国稀土公司党委书记) 苏铁山(中国工商联退休干部) 何雨岩(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离休干部) 董乐辅(原上海市南市发电厂副厂长) 王若君(有色金属冶金设计院离休干部) 张拊青(财政部离休干部) 冯 化(建设部离休干部) 作者:卡巴斯基(游客) | 2007-2-19 22:22:00
三、根据宪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见附件)规定,制定专项法律,切实保护城乡各种形式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不只是保护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权益;国家应从政策宣传、发展方向和金融、技术、物资等各方面,切实鼓励、指导和帮助城乡各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的发展,并把鼓励、指导和帮助农民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心内容;坚决制止和纠正一切侵害城乡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扩大劳动就业和其它活动中,不应只是鼓励和帮助个体经济的发展,而应当把鼓励、指导和帮助各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的发展切实放在首位。 四、根据宪法第二条和第四十一条(见附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国务院,切实领导统计部门做好各种所有制的资金、人员、产值变动等情况的调查统计,按期如实向全国人民公布统计数字;应当责成国务院将今后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私营、港澳台资本、外资)比重的规划指标,补充列入第十一个五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执行;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应详细报告公私经济比重变化及有关宏观调控措施的情况,详细报告国有企业资产变动情况。如有未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擅自出售国有企业的,要说明详情,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决定处理办法。 以上要求,关系我国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关系我国的前途和命运,关系我国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希望认真研究和采纳。如认为不当,敬请公开地予以批评指教。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反复宣示要实行“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希望这一宣示能落实到行动上。 作者:卡巴斯基(游客) | 2007-2-19 22:22:00
强烈吁请全国人大做出决议: 坚决纠正将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违宪行为 依法严厉追究侵犯公共财产的犯罪活动 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根本制度 吴邦国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位委员及全国人大全体代表,并报 ***总书记及中央政治局各位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吴邦国同志十年前《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6年12月11日)中,遵循《宪法》规定,正确地指出:“当前,一部分国有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比较多,有些还比较严重,但这不是公有制本身造成的,而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和增长方式,还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只能说明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不能作为私有化的根据。这是事关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问题,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决不能动摇。”“私有化不能解决中国这样一个后起的发展中大国的快速发展问题,不能实现共同富裕,势必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和社会危机,广大人民群众是绝对不会答应的。” 但是,在上述《讲话》后的十年中,一些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违反国家的基本法和党的基本政策,未经人大授权和广大职工同意,在“改革”的名义下,擅自将资产几亿、几十亿元的国有企业卖给外国“战略投资家”或国内富豪,或让国企内部的管理层化公为私,据为己有。国有企业私有化之风越刮越严重。由于私有化的推行,我国国民经济中所有制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个时期以来,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每年大约下降2个百分点,私有制(包括我国私有资本和外国私有资本)所占比重每年大约上升2个百分点。到目前,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已降到40%左右,在工业产值中国有工业的比重已降到20%以下,而“公退私进”、“国退私进”的趋势仍在继续发展。毛泽东说过:“任何质量都表现为一定的数量,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上述的情况和趋势说明,《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正在或者已经开始被私有制经济所取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发生动摇,并面临着被根本改变的现实危险! 由于私有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已出现严重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其严重程度已居世界各国的前列;群体事件和社会危机种种现象频繁出现;广大人民群众反对私有化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 国有企业是全国人民的财产,来之不易。它是建国前几千万英烈流血牺牲推翻“三座大山”得来的,是建国后亿万劳动人民艰苦奋斗、忘我劳动用血汗创造出来的宝贵财富。不容贪官、富豪、“蛀虫”和跨国公司肆无忌惮地巧取豪夺,化为私有。对于这种违宪不法行为,决不能继续纵容下去。 为了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全国13亿人民民意的最高代表机关和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全国人大,特别是十年前就依据《宪法》宣称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痛斥私有化的吴邦国委员长,应当义不容辞、毫不迟疑地采取行动,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捍卫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公有制经济不受侵犯,坚决制止和纠正私有化。 自此,我们强烈吁请全国人大作出决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九十六条(见附件)规定,宣布:在用各种名目将国有企业财产化为私有财产的过程中,凡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论涉及到任何人员,不论其地位多高,必须依法追究其应负的责任;对被非法侵占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追讨,不受时间限制。国家切实保护所有公民的一切合法财产,但决不保护任何公民的非法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善意占有”或其他种种借口,将非法占有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说成是合法的私有财产。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和进一步反腐倡廉,必须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尽快制定领导干部(包括本人、配偶和子女)的财产申报和公布法,同时规定便于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的具体条款,并使之切实付诸施行。 作者:学法律难就业(游客) | 2007-2-19 22:17:00
5,导致法学教育倒退,打击基础法学,让高考中报考法学类的人员数量和质量下降,导致法治建设阻碍 作者:学法律难就业(游客) | 2007-2-19 18:34:00
1,打击了数十年下来延续的传统,严重打击了法学毕业生的积极性 2,对法学教育的一次侮辱,作弊的方法已经被考生识破,已经不在以成绩论及格的考试,关系户才能通过司法考试,意味着毕业就失业,要么转业,就业率之低,排列各专业之首 3,广泛的舆论报道让司法考试成为中国法治历史上的一个疤痕,让百姓失望,让学法者失望 作者:学法律难就业(游客) | 2007-2-19 18:25:00
进入公检法的比例越来越低,从事本行的越来越少,那剩下的毕业生都去做什么工作呢? 从中国政法大学06级1400名毕业生看,除了读研究生的300人左右,出国深造的50人左右,进入公检法的160人,从事律师职业的30人左右,公务员的400多人,还有400多人进入什么行业?校方的说法是“进入各行各业”,涵盖各种企业、事业单位。 而我们调查的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在其进入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企业中,有银行、出版社、贸易类企业、教育单位,甚至还有进入科技、医疗卫生、建筑、冶金、机械、汽车类企事业单位等等。我们无法得知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这些单位中究竟承担什么工作,但是与我们心中固有的法学专业理应的去向似乎还有差距。 按理说,法治社会的发展使得各行各业都非常需要法律人才,而法学专业学生本身就应该具备良好的文科功底,就业渠道较为广泛。但是这个范围究竟有多宽?专业知识在这些行业和职位中能用到多少?学了法学专业究竟是什么都能干,还是学了也白学? 为了直观体会各类企业对法学专业毕业生的需求,记者参加了北京交通大学举办的一次大型招聘会。据说此次招聘会是上学年规模最大的一次招聘会,到场的用人单位共有200多家。招聘会现场,记者跟随一名打算在北京找工作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小孙,对所有企业的招聘条件进行了概览。由于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的院校,因此招聘单位涉及的领域较多,范围较广,包括外资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私企等等,以技术型企业为主,大部分用人单位都是针对本校较有优势的工科专业。记者看到,在所有用人单位中,只有一家国有事业单位明确招聘一名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且要求是研究生、男生。其他均是一些例如营销、生产管理、行政助理等基本没有专业限制的职位,法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去打“擦边球”。 近年来,“企业已经成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增长点”的说法,似乎让我们看到了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新出路。但是在这场招聘会中我们看到,企业招收法学专业毕业生,大多也是从事一些一般性事务工作,很少有从事专门的法务工作。在这种企业数目较多的工科院校校园招聘会上的状况尚且如此,对于各类企业招聘较少的文科类院校,便更可想而知了。一方面呼吁毕业生改变就业观念,进入更广阔的天空,而另一方面这“广阔天空”中没有可以施展的空间,只能降低要求打“擦边球”,当“万金油”了。 在结束这篇关于法学专业毕业生去向调查文章的时候,记者的耳边响起著名法学家张文显在代表教育部回应取消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时引用的一句话:“为什么那么多人关注我们的大学教育,因为它关乎社会千家万户……” 我们无意于评论中国教育和中国法学教育的得失与成败,但毕竟法学教育的变革和发展都关乎无数家庭的企盼,也关乎一代法律学子的命运。就业,不仅是家庭、学生自己的重任,更是学校的重任、社会的重任,任何急功近利的表面功夫都不能对青年一代真正负起责任。我们深知任重而道远,也希望培养建设中国法治社会新一代中坚力量的法学教育,能一路走好。 调查结论 综合以上两校的调查可以看出,从事本行业工作的低比例,已经成为法学专业就业难的最显著特点。 作者:学法律难就业(游客) | 2007-2-19 18:24:00
记者在带着就业难的问题进行这一次调查时,却出乎意料地在所走访的学校都拿到了90%以上的就业率统计,这不禁让我们产生疑问:如此高的就业率,就业难的声音究竟从何而来?这种就业究竟是怎样的就业? 据记者深入了解,现在各高校就业率的统计方法,是将继续深造、灵活就业(即未签订正式就业协议,只有劳动合同)都统计进入,而真正的签约率,不可能达到那么高的比例。 比如政法大学。解廷民主任介绍:”由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主要就业领域都是‘凡进必考’的制度,不排除有相当一部分同学选择临时性就业,也就是暂时找一个用人单位,为考试做准备。“由于这样的情况在就业统计中是看不出来的,学校也难以对其今后的变动进行追踪,所以都是笼统的计入就业率当中。 而再以北京交通大学为例,我们询问了就业率的具体计算方法,06级这104名法学专业毕业生中,连派遣回原籍灵活就业的都算入就业率中。也就是说只要有用人单位开具的证明,就算做已经就业了。而其实这些毕业生中真正签约的只有67人,加上继续深造的人数,只占到了86%左右。“而即便是这样的统计数字”,据一位主管毕业工作的老师透露,“也有不少同学是由家里的关系先解决单位,开具一个用人单位证明,但其实本人根本没有去该单位工作,还在北京飘着,继续准备考研或者公务员。” 现实的确如此,记者在校园中随意采访一些同学,都表示身边有不少考研或者公务员失败,毕业后留在学校或者学校附近准备复考的同学。但是在各个学校的就业统计中,几乎看不到这样的数据。一位毕业生这样告诉记者:“学院常常会在毕业前找没有解决出路的同学谈话,即便自己的真实想法是留在当地继续考试,学院也希望自己先把单位解决了,否则会影响就业率。” 可见,表面的统计数字下,存在着不少的临时就业、不就业、假就业现象,这样虽然学校的就业率保持住了,但事实上毕业生的未来根本还没有保证。 作者:学法律难就业(游客) | 2007-2-19 18:23:00
浩浩荡荡的考研大军一方面是教育水平提升、本科教育大众化的体现,一方面也被视为许多毕业生逃避就业压力的表现,从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报名超过1万人的数字也可以看出法学专业的考研热度。 那么法学专业的学生究竟怎样看待研究生的学历?选择这条道路的有多少?成功的又有多少?我们还是以两个学校的数字为例。 中国政法大学06级毕业生中继续深造率为25%左右,包括保研、考研,还包括出国的40~50人。当然,出国深造的机遇与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的强大实力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不是所有的高校都能提供给学生这样的机会。这样看,深造率为25%左右,上研究生的比例为21%左右。 北京交通大学06级毕业生中,出国深造的2人,保送研究生的有12人,考研的10人,深造率在23%左右,上研率同样为21%左右。 从以上的数字来看,似乎无论传统院校还是新兴院校都不存在考研率虚高的现象,但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的数字仅为最终实际深造的人数,对于选择考研但并没有成功的人数,我们难以统计。为了更直观地感受考研在毕业生中的地位,我们在北京交通大学调查了一个法学专业的毕业班。 38人中,已经保送研究生的有6人,“这在全年级是平均水平,每个班差不多”。一名同学透露道,“近两年保送外校的比例在增多,学院也非常鼓励优秀的同学保送到外校,接受更好的教育。”不过据一位已经保送到外校的同学说,保送外校的过程并不容易:“许多法学专业较强的学校对外的公示对学校没有特别要求,但是真正选择时却只是选择那几所传统院校,这些工科院校的学生基本是没有机会的,极个别成绩非常靠前的学生才有可能。这直接使得工科院校的学生进入法学的主流领域的机会变得很少,而这些情况是在高考报志愿时无论如何都无法预想到的。” 也正是在进入大学以后才意识到相同专业不同学校所掌握的本行业的资源的差距,所以许多同学希望进入更好的院校继续研究生学习,而保送外校的比例较低,使得考研被大多数同学视为“改变命运”的又一次机会。在记者调查的这一个毕业班当中,选择考研的同学有24人,加上保送的6人,比例高达78%以上。而从最终考上的人数来看,按照往年的比例,也只能有10人左右有深造机会。“虽然知道考上的希望并不大,但还是要试一下,不然本科生根本找不到好工作。”考研的同学话里透着些许无奈。 这样的情况代表了很多并不处在法学教育顶尖水平的高校的现状,毕业生把考研当做“救命稻草”,大部分的赌注都压在考研上,希望以此改变“毕业即失业”的尴尬境地。 作者:学法律难就业(游客) | 2007-2-19 18:23:00
对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传统意义上的“专业对口”应该是进入公检法机关或是从事律师职业。但由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立,使得本科生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必须在毕业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就造成了”毕业证“并不能成为”职业准入证“的现状。 现实情况是,一部分毕业生选择先在其他部门暂时就业,边工作边准备司法考试;一部分干脆暂时待业,专心准备考试;较为幸运的进入法院或检察院,也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时期内通过司法考试的协议,否则只能被淘汰。而司法考试每年10%左右的通过率,更是将一大批本专业毕业生挡在本行工作门外。从事本行业工作的低比例,成为法学专业就业难的最显著特点。 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06级法学专业包括双学位在内,本科毕业生为1400多人,正式签约进入法院的有80人,检察院50人,公安局39人。进入公检法机关的比例超过了10%,这对于本科学历、还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毕业生已经是很不错的成绩。然而从就业结构上看,中国政法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主任解廷民介绍说:“这将近170人中,大多数是进入地方基层机关,留京的比例很低;且在地方的分布也主要取决于地方政策对于政法机关的需求,并不是稳定的就业渠道。例如2006年深圳中院招收了8人,算是很好的就业机会,然而并不是每年都有这样的机会。此外,还有8人是按照支边计划到西藏工作。”另据从事律师职业、进入企业从事法务工作以及进入司法局、公证处的数字统计共20~30人左右,中国政法大学2006级毕业生从事传统意义上的”本行“工作的比例仅为13%左右。 谈起就业难,从事十多年毕业生分配工作的解廷民主任颇多感慨。他说;“上世纪90年代初公检法争抢法大毕业生的景象一去不复返了。尽管法大的整体就业率还是不低,但就业质量已不如从前。由于法学专业的持续热招,法大生源非常好,每年都有各省市的状元报考,然而面对不尽人意的就业形势,我深感愧对这些学生和家长。”中国政法大学作为211工程院校,国家每年给予30%的留京指标,但由于工作单位难以落实,这些指标往往用不完。记者毕业于上世纪80年代末,与现在的就业形势相反,当时许多毕业生在京都找到了接收单位,但苦于没有留京指标而抱憾离京。 对于“专业不对口”现象,解廷民主任认为应该改变对法学专业就业的固有看法,不要认为只有进入公检法机关才叫做干本行。法学专业在行政管理等许多方面都具有优势。还是以06级毕业生为例,公务员的比例占到了30%左右,另外有一些毕业生进入企业其实也用得上专业知识。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刚刚实施不久的”大学生村官“政策,06级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生报名的就有500多人,最终有76人进入京郊基层工作。这曾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本报记者也曾对此进行过专门报道。鼓励毕业生基层就业,究竟是“多元就业”的新路,还是重重压力下的无奈之举? 对北京交通大学的调查显示,06级人文学院法律专业104名毕业生中,除去继续深造的24人、派遣回原籍的6人以及待业的7人外,剩下的67人中,只有3人从事传统意义上的“本职工作”,分别在地方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公证处,但没有人进入北京的司法系统。64人中8人进入党政机关,其中进入中央部委工作的只有1人,其他均是地方或基层党政机关,4人担任村官助理。另外,进入国有企业的有18人,国有事业单位的13人,其他形式企业事业单位的共21人。这部分毕业生有的进入教育单位,有的进入文化传播类企业,有的进入商业贸易类企业,有的甚至进入医疗卫生单位,大部分的签约单位并不能体现特定的专业要求。 作者:学法律难就业(游客) | 2007-2-19 18:18:00
作为连续几年在一类学科中就业率垫底的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似乎面临着更大的挑战。法学专业热招生冷就业的话题一直为人们所探讨,而去年关于取消本科法学专业设置的说法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 法学专业缘何由香饽饽变成烫手的山芋?毕业生们究竟面临着怎样的困境?造成这些困境的又究竟是什么原因? 在高校改革的几年里,招生人数的增加、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开设都促成了法学专业的不断壮大。在这样的大潮下,形成了较为有代表性的培养法学专业人才的几股力量:一类是传统名校,这些院校的扩招使得更多学子投身到法学专业中;另一类是一些新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其中许多工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开设很具代表性。这些院校大多顺应发展"综合性大学"的潮流而纷纷开设文科专业,而首选便是较具有实用性、报考热门的法学专业。伴随着高校法学专业的不断壮大以及社会对于国家法治建设需求的舆论导向,法学专业在广大考生心目中被塑造成了需求广大、发展前景良好的热门专业,因此许多考生为了选择这样一个好专业而高分考入这些工科院校法学专业。 作为一直以来为社会输送了大量优秀法律人才的中国政法大学,几年来法学专业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而作为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设法学专业、以工科为主的北京交通大学,法学专业就业率同样在90%以上,甚至高于许多该校的传统优势专业。如此高的就业率为何还是引起就业难的频频争论?数量能否反映真正的质量? 作者:学法律难就业(游客) | 2007-2-19 18:17:00
调查样本 【中国政法大学】 06级法学专业毕业生1400多人,正式签订进入法院的有80人,检察院50人,公安局39人,大多数进入地方基层机关。"本行比例"13% 【北京交通大学】 06级法学专业104名毕业生中,继续深造24人,派遣回原籍6人,7人待业,剩下76人中有3人从事政法工作。"本行比例"3% 作者:学法律难就业(游客) | 2007-2-19 18:17:00
日期: 2007-02-08 作者: 陈虹伟 袁定波 通讯员 孙铭溪 来源: 中国普法网 法学专业热招生冷就业现象调查 ■进入公检法的比例越来越低,从事本行的越来越少,已经成为法学专业就业难的最显著特点 ■企业已经成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增长点 ■临时就业、不就业、假就业现象多 作者:胡向东(游客) | 2007-2-11 22:04:00
作者:政府信息公开(游客) | 2007-2-11 14:53:00
作者:huanghe | 2007-2-7 20:49:00
一、公而告之,择优录用 2006年7月18日,山西河津市人才网公布(http://www.hejinjob.com/news/shownews.asp?id=1595):市人事局 市教育局 关于考试录用中小学教师的公告:三、招录对象及办法 1、本科生采取面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2、专科及中专毕业生采取笔试的办法进行,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教育学、心理学。四、录取办法 考试科目笔试结束后,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政审、体检、面试,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 二、择优:就是先在“专科及中专毕业生采取笔试的办法进行”? 2006-10-8河津信息网,我市中小学教师招考录取名单确定(http://www.sxhejin.gov.cn/news/read.asp?id=1086):9月30日,市招教领导组召开专门会议,确定录取名单。副市长郭建立出席,组织、纪检、人事、教育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中小学教师招考录取名单,并进行说明。今年中小学教师招考工作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档案审查等阶段,本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专科及中专毕业生采取笔试的办法进行”,确定录取教师155人,其中综合类分数从高到低,在1440名考生中录取85人,音乐专业从125名考生中录取13人,体育专业从85名考生中录取10人,美术专业从63名考生中录取6人,英语专业根据口语表达一票否决的原则,从262名考生中录取41人。 会上,郭建立要求招考录取工作要坚持既定的实施方案,人事部门在档案审查工作中要严格把关,审档时间截至到当天下午6时,并将录取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纪检部门要对学生考试分数最后把关,考生可以在公示期内查阅分数。 三、招教不依《教师法》?教师资格证是废纸(有证没证,看也不看)? 河津市人事局 河津市教育局 关于在本科生中招录教师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6-10-24 16:15:26] 新闻来源:河津信息网 经市招考领导组研究决定,对已在市人事局报名的本科毕业生(已面试的本科毕业生除外),通过考试面试的办法,录用中学教师,现公告如下:三、其它1、当年高考分数低于二本录取分数线的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对口升学、艺术、体育类)于2006年10月24日上午8时到市人事局档案室(档案局东)申报考试专业。2、与河津中学、永民中学、一职中及铝厂二中已签协议,且当年高考分数低于二本录取分数线的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对口升学、艺术、体育类),于2006年10月25日上午8时到市人事局档案室(档案局东)申报考试专业。 综上,山西河津三条“招教”择优信息,令人患忧: 1、先录用专科及中专毕业生,后录用本科生,这对本科生公平吗? 2、这种“择优”,是专科及中专毕业生优于本科生吗? 3、当年高考分数低于二本录取分数线的,已获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本科毕业生,还劣于当年高考分数达一、二本录取分数线的毕业生(已面试的本科毕业生,却未获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吗? 然而,当年未达一、二本录取分数线的本科毕业生,准备于11.3日领取准考证时,不知何故却被告知延期,另行通知,一直到12.22日才进行面试,不笔试了,先录用的专科及中专毕业生,已准备上岗,而获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本科毕业生,面试后,至今无音讯。一边是嗷嗷待哺的“山里娃”,一边是学有所成的师范类大学生无法就业——教书育人,谁该为此损失买单?承担责任?! 四、建议“招教”应依“教师法”,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应优先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12.29通过 2006.7.26发布施行,进一步明确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检察机关应予立案的六种情形: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却没有提及“招教”工作中徇私舞弊,建议立法追究“招教”工作中徇私舞弊罪, 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 作者:张孚耿(游客) | 2007-1-25 9:35:00
死者家属:儿子张孚耿 泣诉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地址:浙江省洞头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13806814282 作者:张孚耿(游客) | 2007-1-25 9:34:00
3、鉴定书上描述:据7月25日22时的病情录记载:患者自17:00左右解尿后未曾再次解尿,故予留置导尿。而事实是患者最后的一次解尿是在患者发生发寒、抽搐后的5分钟左右,也就是在16时20分钟左右,是在同病室的两个病人帮忙下解的尿,予以留置导尿是在王邦松和icu潘主任等医生过来抢救病人后才做的,当时患者已大、小便失禁。且自值班医生和护士离开病房,除了17时05分护士吴春梅过来换输液外,一直到交班医生朱蕴红来病房,再也没有任何医生护士出现过! 4、鉴定书上认为:患者7月25日下午出现畏寒、寒战、发热的症状与患者本次发病后发热的临床表现基本一致,不符合药物过敏反应的过程。在患者病情变化时,医方及时发现并抢救,予以扩容、纠酸、强心、利尿等一系列措施,患者终因感染性疾病、感染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多脏器功能衰竭综合症而死亡。而患者此次的发寒、抽搐是在输液特治星后十几分钟发生的,且特治星禁忌症也表明此药禁用于对任一青霉素类和/或头孢菌素类药物有过敏史的病人,患者在住院病历上已告知有过青霉素类过敏史!而且患者输液反应休克时间较长,医方并非抢救及时,真正进行抢救患者应该是在18时30分以后,是在王邦松和icu的潘主任等医生来了之后。icu的潘主任在抢救患者时曾几次对患者的儿子说:“你母亲的两个肾在很快的时间内就衰竭了”,患者的两个肾为什么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衰竭?!另外,医院开出的死亡通知书上却是:因败血症、感染性休克、dic、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就如鉴定书上所述的患者终因感染性疾病、感染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多脏器功能衰竭综合症而死亡。那么7月15号、16号、21号血液细菌培养五天均无细菌生长,骨髓化验也正常,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样的结果?从首诊到死亡的12天时间里,医务人员一直未能确诊我母亲周雪澄的病因,又如何会因“患者终因感染性疾病、感染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多脏器功能衰竭综合症而死亡”? 5、省鉴定书上描述患者在使用氧派嗪青霉素8天的过程中未发生任何反应,而改用特治星符合诊疗规范。显然省专家的分析过于武断!本身氧派嗪青霉素也好、特治星也罢,都禁用于对任一青霉素类和/或头孢菌素类药物有过敏史的病人,即使非用不可,起码也得做好防范措施,而医院没有! 6、鉴定书上描述:医方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在医疗文书记录上欠详细,这又说明了什么?! 7、鉴定会当天,王邦松(也是温州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库成员)曾到过现场,匆匆上楼和专家照了面就离开了,这样的鉴定可想而知其中的猫腻! 鉴上所述:这是一起明显的医疗事故。1、用药的错误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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