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城乡客运一体化的建议
城市公交与城乡短途客运之间的矛盾在温州已愈演愈烈,有的已发展到暴力冲突,表面上看起来是双方为客源的争夺剑拔弩张,深入分析则是城乡客运二元分割的管理体制使然。城乡短途客运审批和处罚均归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而城市公交则是市政园林部门审批,城市管理执法局处罚。在线路的审批上,城市公交延伸到了乡村,短途客运则在市区选择路线,班次安排与车辆投放均不考虑对方,在站点停靠上,公交站点占据了有利地形,公管处批准城乡短途客运可以停靠公交站点,公交公司不肯,要求城市管理执法局处罚,城市执法局认为这种审批属于无权,对城乡短途客运车辆以在公交站点停放为由予以处罚,城乡短途客运大呼不公,经过审批的停靠点停靠为何受罚?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摇头苦笑。
解决上述矛盾,本人认为,应当实行城乡客运一体化,只有使城乡短途客运和城市公交成为一个家庭的两兄弟,才可以根本上停争止纷,而这两兄弟的父亲则是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理由如下:
1、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统一行使管理权更加符合法律的要求。
虽然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将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分离出来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有另行规定出台。于是建设部于2005年6月1日颁布施行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将城市公交纳入自己的管理范围,温州市则将这一职能中的行业管理、审批划归市政园林局,行政处罚划归城管行政执法局。可以说,建设部的这一规定并不切合实际,且为城乡短途客运与城市公交的纠纷埋下了种子。
正是基于建设部这一规定的不合理性,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城市公共交通和乡村客运的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和统一管理,”如此“三统一”实际上是对建设部的规定不予理睬。特别是其第二条明确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道路运输机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基于城市公交理所当然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省条例实际上排除了市政园林局和行政执法局,只是温州市没有依省条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2、建设部的规定效力并不高于省条例。
建设部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二者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没有效力高下之分,在法律上属于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如发生冲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这一规定表明,从某种程度上讲,地方性法规效力还高于部门规章。
3、其他地方已经开始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运输市场统一管理已是大势所趋,厦门市从2004年开始,已将原由四个部门分割管理的城乡客运统一归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重庆、上海也已完成,北京正在着手实施。省内嘉兴、绍兴均已完成城乡客运一体化。
4、统一管理有利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运输市场也一样,农民要出行、要进城、要返乡,单靠城市公交之间资源共享,相互衔接、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畅通有序,只有统一的规划、政策和管理才能做到。而且前这种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条块分割的模块,只能导致城乡客运的混乱。